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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922号原告: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东外环路中段。负责人:高潮。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原告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人身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5元减半收取150.63元,由原告临沭县青云镇中心中学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