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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伍赵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赵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11刑初23号公诉机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赵,男,1999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武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赵及其辩护人陈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赵驾驶借来的湘G×××××小轿车欲经过S306线百丈峡路段时,见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周某、李某正带领协警唐某等人在此路段依法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被告人伍赵因害怕自己无证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处,故不仅不按交警手势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驾驶湘G×××××车在原地调转车头企图逃跑,民警周某、协警唐某等发现这一异常后,立即上前予以盘查,被告人伍赵对交警依法盘查毫不配合,一心只想逃离交警的检查盘问,在将车辆掉头逃离现场过程中,将站在其车头前方协警唐某撞趴倒在车前引擎盖上,对唐某拍打车窗让其停车的意图不加理会,置趴在其车引擎盖上的唐某生命安危完全不顾,仍继续加大车油门逃离现场,在车辆开出数米后,将协警唐某从引擎盖上摔落在地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该院认为,被告人伍赵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伍赵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以刑罚,不适用缓刑。被告人伍赵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陈标提出,被害人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限,无权当场盘问检查,且在拦截车辆的时候没有出示工作证,伍赵无法判断是否真的交警在执法,其逃跑只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能反应,故被告人伍赵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23时左右,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二中队民警周某、李某带领该中队协警唐某、符某等人在S306线武陵源区百丈峡与画卷路交汇处设卡检查过往车辆。2017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赵驾驶借来的湘G×××××红色起亚牌小轿车经过百丈峡路段时,发现前面交警正在查车,因害怕自己无证驾驶被交警查处,便不按交警手势停车,反而将车辆原地调头准备逃离。正在执勤的民警周某、协警唐某等人发现这一异常后,便上前予以盘查。被告人伍赵对交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指令毫不配合,在将车辆调头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站在其车头前方的协警唐某撞趴在车辆前引擎盖上,并对唐某拍打车窗让其停车的意图不加理会,继续加大油门逃离现场,在车辆开出数米后,将协警唐某从引擎盖上摔落在地致其左踝关节脱位、左内外踝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27日1时许,张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二中队协警唐某在正式民警周某、李某的带领下,在S306线武陵源区百丈峡路段临时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时,因一辆红色小车不配合检查并准备掉头逃跑,唐某在阻止的过程中被该车撞倒在引擎盖上,并被加速行驶的车辆甩出去致左腿脚踝摔伤的事实。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6日23时许,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二中队根据安排到武陵源区百丈峡路段设卡查酒驾。5月27日凌晨1时许,伍赵驾驶湘G×××××红色小车从插旗峪方向往武陵源城区驶来,在执勤设卡点附近不按指示靠边停车,准备立即调转车头逃跑。丁某、唐某、符某、周某等人便赶过去,将该红色小车围住,要求伍赵停车接受检查。而伍赵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调头,将站在车前方的唐某撞倒在车辆引擎盖上,并加速行驶将唐某从车辆引擎盖上摔了下来,致其左脚受伤。3.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符某等五名协警在正式民警周某等的带领下,在武陵源区百丈峡路段设卡检查车辆。伍赵驾驶的一辆湘G×××××红色起亚小车开到百丈峡设卡检查车辆的地方就停了下来。符某、唐某等人准备上前检查司机的证件时,伍赵驾驶该小车突然打方向调头,将避让不及跳到了车辆引擎盖上面的唐某从引擎盖上甩下来致伤。4.证人伍某(被告人伍赵的父亲)的证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医药费预交收据证明:案发后,伍某及妻子多次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看望被害人唐某,并垫交了唐某的医疗费。5.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周国政、李铁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周国政系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二中队队长,李某系该中队民警。2017年5月27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周某带领该中队民警、协辅警在S306线百丈峡路段设点检查车辆酒驾时,伍赵驾驶湘G×××××小型轿车行驶至百丈峡设点处时准备调头逃离。周某带领协辅警唐某、丁某、符某等人上前,要求驾驶员伍赵停车接受检查,但驾驶员不停,继续调头。随后民警将该车拦住,再次示意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但此时驾驶员伍赵突然加速,将站在车辆右前车灯处的唐某带上引擎盖,并经挡风玻璃,从左侧摔倒地面致伤。6.张家界市公安局张公物鉴(法临)字〔2017〕1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唐某伤情照片证明:唐某左踝关节脱位、左内外踝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7.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证明:2017年5月27日3时,唐某受伤后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骨一科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开放性左踝关节内侧脱位;2.开放性左内、外踝骨折。8.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肇事车辆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S306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百丈峡路段,S306线百丈峡路段往武陵源方向至画卷路交汇处。肇事车辆系车牌号为湘G×××××红色起亚牌小轿车。9.被告人伍赵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伍赵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伍赵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伍赵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对被告人伍赵表示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伍赵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伍赵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赵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限,无权当场盘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被害人唐某作为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协警,虽形式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受聘于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聘用单位指派的工作,且案发当时在正式民警的带领指导下从事公务活动,实际上行使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和职责,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伍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赵的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赵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3.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人轻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文英审 判 员  孟全富人民陪审员  覃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