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汪冬坡与张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冬坡,张德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923号原告:汪冬坡,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张德奎,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汪冬坡与被告张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冬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建 新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