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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840号申请执行人沈某,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汪某,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息县。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274号法律文书已于2016年1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支付两名婚生子自2017年1月至今的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二、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房产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79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一个账户的银行存款314.48元、另一个账户的银行存款10.06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7日日至2019年6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福宏利塑胶五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另本院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不动产,因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偿还剩余银行按揭贷款,故该不动产尚无法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届满日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哲海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俊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