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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2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奎玉、房德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奎玉,房德吉,孙建章,迟凤亮,康立伟,张长新,孟凡恒,刘佳敏,蔡宗杰,康忠满,耿玉涛,李振兴,孙绪山,张怀国,张宝坤,赵明玉,盖东洋,盖春阳,贺效海,李文宝,闫德圣,康学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2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奎玉,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房德吉,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建章,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州市。申请执行人:迟凤亮,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康立伟,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张长新,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孟凡恒,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佳敏,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蔡宗杰,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康忠满,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耿玉涛,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振兴,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孙绪山,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张怀国,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张宝坤,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赵明玉,男,汉族,1997年8月27日出生,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盖东洋,男,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盖春阳,男,汉族,1992年6月14日出生,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贺效海,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文宝,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闫德圣,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康学强,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奎玉、房德吉等于2016年12月5日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983、982、991、981、985、994、990、989、980、999、984、988、992、995、641、993、621、620、622、625、637、6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对上述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合肥市包河区××路××大厦××层层(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1067.34平米)、位合经区××路东××北北桑铌科技1#、2#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号,建筑面积9738.49平米;合产××号,建筑面积3233.62平米)、位经××××号号桑铌实验检测楼(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8378.68平米)房屋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无益处置;向合肥市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皖A×××××2号皖A×××××6号皖A×××××8号皖A×××××5号皖A×××××2号皖A×××××6号皖A×××××0号皖A×××××1号皖M×××××3号,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车辆本院实际未能掌控;向合肥市国土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合经开国用(20**)第××号],均被查封,且设有抵押;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983、982、991、981、985、994、990、989、980、999、984、988、992、995、641、993、621、620、622、625、637、62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