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常德市武陵区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批准,同年9月16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修建鱼塘养殖基围虾,与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部分村民协商,于2016年3月1日租赁该组土地26.33亩,租期10年,租金3万元。2016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租赁的土地上擅自动工用推土机和挖机改建成鱼塘。经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被告人王某某所占用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集体土地,经常德市农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田间基础设施全部损毁,排灌功能丧失,耕作层全部损毁,现已无法耕种农作物。经专业组综合评定,被损毁的17.2亩耕地,达到特别严重损毁程度。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5次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水库自己修建的板房内容留严某、蒋某某、韩某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份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水库自己板房内,与严朋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水库板房内,与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3、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水库自己的板房内,与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4、201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水库自己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5、2017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村龙丰水库自己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蒋某某、韩某某、全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崔某某、韩某某、蒋某甲等人的证言,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截图、常德市农业委员会《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耕地改建成鱼塘,造成17.2亩农用地毁坏;同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公诉机关所提对其数罪并罚,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羁押折抵刑期13日,刑期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尚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峰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