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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蒋雪、黄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雪,黄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蒋雪,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黄基鹏,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蒋雪与被执行人黄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基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执行款,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