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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怀武、时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陈怀武,时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阿湖街。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怀武,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时万红,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怀武、时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双民初字第0413号案件的��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昊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