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学发与郭江江、刘逗逗、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发,郭江江,刘逗逗,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发,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郭江江,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逗逗,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张俊明,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本院在执行张学发与郭江江、刘逗逗、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学发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学发8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学发7200元;由被执行人郭江江、刘逗逗互负连带责任赔偿申请执行人48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执行人郭江江、刘逗逗承担48元,由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承担72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江江、刘逗逗、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共计120元,执行费共计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未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该公司即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学发72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72元,执行费50元。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郭江江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学发42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8元,执行费50元。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学发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