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郁岩、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郁岩,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杨郁岩,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申请执行人杨郁岩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宝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