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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937号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英祥6楼。法定代表人:冯久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男,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潘某某,女,汉族,住自贡市。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本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