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与胡小宗、郑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胡小宗,郑美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446号原告: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地址: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群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廖长江,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德,男,1963年3月5日生,系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干部,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胡小宗,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郑美珠,女,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胡小宗、郑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10月26日以“因原、被告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未到租期,为了到期收回租赁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4830元,减半收取计7415元,由原告兴仁县供销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