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美军与陶太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军,陶太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466号原告:郑美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陶太江,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原告郑美军与被告陶太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郑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至10月,郑美军为陶太江承包的南京市浦口区工程提供劳务,因不能即时支付劳动报酬,陶太江就下欠的劳动报酬30000元向郑美军出具欠条,后郑美军多次催讨,陶太江分两次还款2万元,尚欠1万元拖欠未付。遂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美军以陶太江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查明,原告郑美军提供被告陶太江的住所信息错误,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对原告郑美军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美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均义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