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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传学与聂莉萍、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学,聂莉萍,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学,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城区。被执行人:聂莉萍,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前进路50号。被执行人:孙林,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户,住南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陈传学与聂莉萍、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孙林的房屋及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聂莉萍、孙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聂莉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传学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