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050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南天明路西怡丰新都汇3号楼一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76725458D。法定代表人杨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仝静怡,公司员工。被告:张慧明,男,汉族,住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