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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2017)黔2725执1616号宋国权申请执行周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和解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权,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权,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湖南娄底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被执行人周树林,男,1965年4月2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案外人周裕坤,男,1991年4月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永和镇。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周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宋国权欠款人民币二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周树林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周树林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国权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案外人周裕坤自愿代为履行,并与申请执行人宋国权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树林差欠宋国权借款2万元、利息6000元、延期履行金126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27535元;二、案外人周裕坤自愿于2017年10月30每月支付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宋国权直至本案支付完毕为止;三、如案外人周裕坤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国权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本案执行费200元,案外人周裕坤已于2017年10月27日交纳本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案外人周裕坤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国权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典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