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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刘善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刘善全,孙宜德,刘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驻地:微山县城后路。法定代表人:陈国,职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善全,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孙宜德,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刘保海,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善全、孙宜德、刘保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常洪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