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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珉贸易有限公司、祁守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珉贸易有限公司,祁守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863号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于建忠,职务董事长。被告内蒙古中珉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正蓝旗。负责人刘利民。被告祁守计,男,1965年9月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珉贸易有限公司、祁守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混凝土款273790.00元及利息,本息合计610551.7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现无法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属于被告不够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乌兰哈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