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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与朱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朱显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329号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3MA4WA4WF8NY13,住所地:惠东县大岭镇派出所路(大岭鞋材市场对面)。经营者:黄永明,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井口镇复员村梨子林,现住惠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强,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显东,男,汉族,成年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与被告朱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诉状,由于被告信息不全,无明确地址,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在7日内向本院提交被告朱显东明确的地址。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递交“惠东县大岭镇显盛达鞋厂”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惠东县大岭镇显盛达鞋厂”于2017年3月16日已注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与被告朱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是朱显东签名《结欠单》一张,但无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惠东县大岭镇显盛达鞋厂”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也不能证实被告朱显东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负担150元,退回150元给惠东县大岭镇永成鞋料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东县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彬雄人民陪审员  刘伟良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英明书 记 员  林灵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