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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娟与陈功、胡广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娟,陈功,胡广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7166号原告:尹娟,女,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程,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功,男,199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胡广宏,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尹娟诉被告陈功、胡广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尹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元,减半收取计493.50元,由原告尹娟负担。审判员  邱连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佳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