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俊秀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秀,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秀,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李俊秀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俊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飞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俊秀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4150元,共计94150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77元,执行费13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志斌与高飞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高飞将其所有的位于吴起县学府苑小区1单元1901室折抵给案外人李志斌,由李志斌将被执行人高飞与申请执行人李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息94150元偿还完毕;由案外人李志斌将被执行人高飞与中国农业银行吴起县支行金融借款272530.4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农业银行吴起县支行系统计算为准)偿还完毕;被执行人高飞负责提供房产过户相关手续及费用。2017年10月26日案外人李志斌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俊秀案件款9415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077元,执行费1313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李俊秀领取了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