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小松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小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义伟,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小松,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小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后本院限令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前缴纳相关上诉费用,但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曼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