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山祥源红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山祥源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0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20984017761。法定代表人:谢民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朝晖,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山祥源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平安园新村1幢安东路272—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99323044C。法定代表人:叶春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屯溪区食药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黄山祥源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红公司)强制执行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屯溪区食药监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9日,屯溪区食药监局对祥源红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日该局进行调查并决定扣押涉案食品。2016年8月1日,该局决定立案处理。期间,该局于2016年8月24日决定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于2016年9月26日决定解除扣押。屯溪区食药监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合议、集体讨论后,于2016年11月29日向祥源红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亦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及申请期限。2016年12月1日,祥源红公司向屯溪区食药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屯溪区食药监局经复核决定不予采纳。2016年12月20日,屯溪区食药监局作出屯食药监罚〔201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祥源红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祁红小镇贰4罐、祁红小镇叁14罐、祁红小镇肆28罐,并处以罚款20000元。同时告知祥源红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亦告知该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016年12月28日,屯溪区食药监局向祥源红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祥源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2017年9月15日,屯溪区食药监局向祥源红公司送达了(屯)食药监催执字〔2016〕4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催告期满,祥源红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缴纳罚款义务,屯溪区食药监局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屯溪区食药监局作出的屯食药监罚〔2016〕45号行政处罚决定无明显违法情形且具有可执行内容,被执行人祥源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祥源红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屯溪区食药监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黄山市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黄山祥源红商贸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全审判员 曹 峰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望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