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文利与李永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利,李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利,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李永琼,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利与被执行人李永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渝0109民初425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应执行案款252525元。被执行人李永琼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文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琼的银行存款(冻结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并从2017年10月起每月提取李永琼养老保险金2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永琼于2017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黄文利案款不低于10000元,至付清全部本息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