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裕江、杨坤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裕江,杨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裕江,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杨坤平,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裕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坤平归还欠款人民币43640元。本案于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杨坤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