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马善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马善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七团。负责人唐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善续,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霍城县清水河镇农民,住霍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善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兵040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