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费跃东职务侵占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76号费跃东:你因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费跃东申诉称,申诉人没有隐瞒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吉林市钢厂已查封房屋进行拍卖和确权的事实,相关法律手续均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申诉人也无法隐瞒,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与相关书证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本案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指定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经审查,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陆荣杰、王媛娟、单运生、张郡华、孙志贤等人均证实不知道从吉林市钢厂执行回房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证据系非法取得,原审裁判予以采信并认定费跃东隐瞒吉林市钢厂房屋及地产被确权给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进入拍卖程序的事实并无不当。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定程序。费跃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财产共计543000元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原审裁判认定费跃东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