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长春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与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500号原告:长春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董冬,院长。委托代理人:田德仁,长春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华,长春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纪委书记。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丽,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生,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长春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长春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诉称:2010年7月28日我们与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测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们进行了勘测施工作业,并提交了勘测成果报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325100元,尚欠工程款2249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224900元。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勘察合同,是一种工程服务合同,不是不动产纠纷,而被告的住所地在长春市,故不应由通榆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7月28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测合同”系建筑工程勘察合同,而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春市,双方又未约定管辖权,故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巍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