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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203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良平与贾仕诚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平,贾仕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2035之1号申请人:彭良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贾仕诚,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彭良平与被申请人贾仕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贾仕诚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彭良平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辛莉所有的“宝马”牌渝XXXX**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彭良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贾仕诚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300000元,暂停支取。二、对辛莉所有的“宝马”牌渝X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欣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