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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韦睿婷与单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睿婷,单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韦睿婷,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单明阳,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韦睿婷与单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2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