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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76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兰山区。被告:梁某,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