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76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兰山区。被告:梁某,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