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邹伟繁、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伟繁,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特24号申请人:邹伟繁,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人: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经营者:陈凡。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邹伟繁与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邹伟繁、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经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拖欠邹伟繁2017年8月至9月部分工资共4000元。二、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在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邹伟繁工资2000元,在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剩余工资2000元。三、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在支付完上述金额后视为已足额支付邹伟繁的工资,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邹伟繁与武江区太一柠檬鱼餐厅于2017年10月24日经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子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