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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菊的与颜校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的,颜校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705号原告:王菊的,女,汉族,1936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南和县。被告:颜校龙,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地址: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办公用房。原告王菊的与被告颜校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冀0527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颜校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因颜校龙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颜校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璇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