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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东阿县正乾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初1147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薛倩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廷,男,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东阿县正乾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刘钊,总经理。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牌阿胶公司)与被告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堂)、被告东阿县正乾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乾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牌阿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高艳伟,被告鸿福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廷到庭参加诉讼,正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牌阿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第1907434号“福胶及图”(图案为福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福牌阿胶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1688网店大量销售其生产的侵犯原告福牌商标的阿胶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鸿福堂答辩称: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不会造成与原告产品的误认。正乾公司只是生产阿胶糕,而且是受鸿福堂委托,鸿福堂找另外公司印刷后将包装交给正乾公司,后者组装,再把可以投放市场的产品给鸿福堂。正乾公司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鸿福堂所述事实属实。另外,该产品与原告商标不是同一类产品,请求驳回对正乾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1.福牌阿胶公司系第1907434号“福eqoac(○,福)胶”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包括阿胶膏、阿胶、阿胶剂,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2.2017年4月21日,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4月21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方斌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1688”名为“山东福鸿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网店支付了150元,购买了涉案的带有“福”字的阿胶糕商品。网店显示涉案产品有1万件可售。枣庄市运兴公证处作出(2017)枣运兴证民字第1235号公证书,公证了上述事实,上述产品正面有超大字体突出使用的“福字”,并有“阿胶糕”,另有“贡合堂”字样。并有:“生产企业:东阿县正乾阿胶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企业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字样。鸿福堂对上述网店由其在“1688”上开设及出售上述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审理过程中,鸿福堂对其是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不持异议。正乾公司与鸿福堂均承认,正乾公司生产阿胶糕,是受鸿福堂委托,用鸿福堂提供的包装加上其生产的阿胶糕组装后,把可以投放市场的产品给鸿福堂。3.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第5类阿胶、阿胶膏商品上的“福eqoac(○,福)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4.2016年12月26日,原告企业名称由原“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变更为现“福牌阿胶公司”。5、被告鸿福堂注册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001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批发零食等。鸿福堂系CCTV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正乾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销售。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登记材料、公证书及附带产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企业变更情况、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被告鸿福堂向本院提交其贡合堂注册商标证两份。证明其产品有自己的商标,不会与原告产品混淆。原告对商标证真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与原告产品混淆与否不以产品上有其他商标为准。对电视广告发布合同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异议成立,本院对商标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福牌阿胶公司享有的第1907434号“福eqoac(○,福)胶”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被控侵权的“阿胶糕”外包装上大幅突出使用了“福”字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涉案“福eqoac(○,福)胶”注册商标近似,原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上述标识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生产的产品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被告称两者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的确认问题。对于鸿福堂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包括鸿福堂在内的涉案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正乾公司是否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本院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标注为正乾公司,该标注对外具有确定的指向性,对消费者确定生产者具有明确的意义;二是涉案包装如此标注,正乾公司属于明知;三是如正乾公司前面所述的产品生产过程,其与鸿福堂的行为构成共同生产。综上,正乾公司所述其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鸿福堂、正乾公司共同生产,鸿福堂对外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声誉、被告的���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东阿县正乾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907434号“福eqoac(○,福)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东阿县正乾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山东福牌阿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三、驳回原告山东福牌阿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山东鸿福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东阿县正乾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宏 军审判员 李 新 岩审判员 庄��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艳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