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连发与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发,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发,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忠琼,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7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连发申请执行贵州权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连发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薜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