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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光义与汤允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义,汤允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义,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允义,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梅,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光义为与被上诉人汤允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汤允义以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刘光义对汤允义的撤回起诉申请予以同意,并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汤允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刘光义同意,刘光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光义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汤允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10880元,由汤允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刘光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陶缘希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