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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班宜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宜德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1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宜德,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系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至诚公司”)第五区(陕西区域)区域总监。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宜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改革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对本案事实部分的审理认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宜德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卓某至诚公司第五区成立,第五区总部租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1期24楼作为办公地点。被告人班宜德于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任区域总监,负责第五区的筹建和管理。该公司在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销售“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上的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介绍客户下载“e租宝”客户端、签订书面或电子版债权转让协议,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1月21日,班宜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经鉴定,截至2017年7月18日,卓某至诚公司第五区共募集资金435.5089万元,报案20人,涉及投资20笔,已返还资金0.6875万元,未返还资金434.8214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班宜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宜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班宜德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班宜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班宜德的涉案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辩称班宜德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班宜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卓某至诚公司陕西区域成立,被告人班宜德于2015年7月至12月担任区域总监,负责该公司陕西区域的筹建和业务督导。陕西区域总部先后租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B座609室、财富中心A座24层作为办公地点。后卓某至诚公司陕西区域总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业务员推荐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上的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介绍客户下载“e租宝”客户端、签订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业务员从中获取提成。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班宜德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鉴定,在被告人班宜德任职期间,卓某至诚公司陕西区域共非法吸收20人投资款,共计435.5089万元,已返还金额0.6875万元,未返还金额434.8214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另查明,卓某至诚公司陕西区域总部自成立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被告人班宜德作为区域总监,在明知陕西区域成立后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的情况下始终积极管理并参与实施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以上事实已经与人民陪审员合议,予以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商信息、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交易记录等书证;投资人张倩儿、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邱某、张某、米某、吕某、李某1、孙某、王某1、王某2、岳某、康某、任某、胡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班宜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卓某至诚公司陕西区域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业务员介绍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介绍客户下载“e租宝”客户端并签订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被告人班宜德作为卓某至诚公司陕西区域的区域总监,在明知公司成立后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的情况下仍积极管理并参与实施上列活动,且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班宜德主观恶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班宜德明知卓某至诚公司陕西区域违反金融管理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长期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而始终积极管理、参与,作为区域总监负责公司整体业务,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班宜德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班宜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9日止)二、涉案未追回赃款追缴后发还投资人(投资人名单、数额等信息清单详见鉴定文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王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