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5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凤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