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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屈恋诉张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恋,张联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679号原告:屈恋,女,1969年5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男,1989年5月1日生,系屈恋女婿.被告:张联合,男,1964年1月6日生.原告屈恋与被告张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屈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恋撤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计2490元,由原告屈恋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