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屈恋诉张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恋,张联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679号原告:屈恋,女,1969年5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男,1989年5月1日生,系屈恋女婿.被告:张联合,男,1964年1月6日生.原告屈恋与被告张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屈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恋撤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计2490元,由原告屈恋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