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福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979号原告:张福云,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原告张福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福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福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