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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异32号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蔡岭镇工业园集中示范区三兴大道,联系方式1387027****。法定代表人黄蜜。申请执行人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新洲一分场五队,联系方式1306415****、1897026****。法定代表人余亚国。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都蔡路五公里处,联系方式1390702****。法定代表人吴郎轩。本院在执行九江县新洲垦殖场棉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邮寄(2017)赣0403执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要求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7051098元。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作经营八年,自2017年4月13日开始。异议人每月支付固定资产折旧费100万元,盈余利润约定20%交由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为融资租赁或办理抵押贷款,故每月的折旧费均支付上述开支,才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至于盈余利润尚未结算,但盈余可能性不大。综上,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维持异议人正常生产经营必需开支,关系异议人的生死存亡,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7)赣0403执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应按其与被执行人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支付资产折旧费及盈余,我院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与法有据,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执行。异议人提出的诉请理由,与执行案件无关,可以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人(案外人)九江市鄱源纺织有限公司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