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燕萍与倪仁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燕萍,倪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52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沈燕萍,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倪仁德,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沈燕萍与倪仁德(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634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