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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贡立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贡立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29号原告:张建中,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明,河北衡水正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贡立锋(峰),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中与被告贡立锋(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建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诉争的款项涉及第三方何玉珍,故另向第三方何玉珍主张其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贡立锋(峰)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张建中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帅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