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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宝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宝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3316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和凤君,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蒋宝虹,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宝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交清费用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宝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黑晓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唐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