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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飞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超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101号原告:彭飞,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梁玉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福,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任超武,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彭飞诉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任超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彭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飞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飞负担。审判员  苏金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