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巍与被执行人孙世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128号崔巍、孙世刚:申请执行人崔巍与被执行人孙世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世刚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巍20吨煤炭,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崔巍的赔偿款61063.5元。案件诉讼费4451元、执行费1020元已由被执行人孙世刚负担。本院作出的(2007)安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