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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廷书与董志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廷书,董志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835号原告:沈廷书,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董志旺,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廷书与被告董志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廷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廷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廷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敬向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