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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董凯、汪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凯,汪震,王先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董凯,男性,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济宁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汪震,男性,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济宁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先城,男性,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5)历民初字第8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凯、汪震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凯、汪震与被执行人王先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广   军审判员 华勇审判员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光   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