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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贵仁与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贵仁,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贵仁,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贵仁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总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2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贵仁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且系公民与法人间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确权纠纷,其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承租权,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问题。案涉3个车库为冶金总公司所有,张贵仁主张对案涉车库享有承租权,但治金总公司不予认可,亦未向张贵仁颁发承租权证。故原审认定本案实质系单位内部公产房分配纠纷,并非平等主体间有关财产的确权纠纷,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费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张贵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贵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