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植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植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植雄,绰号吕老五,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植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植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初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吕植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安排“冬瓜”(绰号,在逃)、张某(在逃)联系场地,先后在黄梅县小池镇杨泗村、业庄村等地开设赌场,利用骰子、采取押单双的方式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并通过“打杠子”的方式抽头渔利。被告人吕植雄从中分得渔利1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植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植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吕植雄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植雄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植雄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款票据等书证;证人毛某、程某、雷某、李某1、黄某、曹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植雄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吕植雄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植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植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植雄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吕植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植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人吕植雄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吕植雄的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致君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洪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波 来源:百度搜索“”